182-1060-4741

栏目分类

联系方式

  • 手机:182-1060-4741
  • 电话:18210604741
  • QQ:235130579
  • 邮箱:235130579@qq.com
  • 地址: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-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

当前位置:首页 > 常见问题
常见问题

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?
作者:admin  日期:2023/3/15 18:51:06 人气:92 标签: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三条规定: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、已收税款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四条规定: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



源:小陈税务
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ftcszx.com/cjwt/500.html
上一条: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不在一家公司,个税申报能否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?
下一条: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