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2-1060-4741

栏目分类

联系方式

  • 手机:182-1060-4741
  • 电话:18210604741
  • QQ:235130579
  • 邮箱:235130579@qq.com
  • 地址: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-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

当前位置:首页 > 常见问题
常见问题

不确定能否享受10万元免税时该如何开具发票
作者:admin  日期:2023/1/30 16:07:38 人气:152 标签:

问题描述



       如果我公司不确定开发票能不能超30万,现在开电子普票征收率是按免税开具还是1%开具呢?





专家回复


       

       无论能否享受免税政策,均应按照适用征收率(1%)开具普通发票。月末(季末)根据全月(季)销售额情况最终确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,一般在申报时,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实现免征。







政策依据



      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):


       一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)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税。


      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。


       七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或者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相关栏次;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(3%征收率)”相应栏次,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%计算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减税项目相应栏次。



源:中税网
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ftcszx.com/cjwt/482.html
上一条: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“便民办税春风行动”的意见通知
下一条: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